旧有的宪政编查馆、吏部、中书科以及稽察钦奉上谕的事务处、批本处等机构。法制院成立后,奕劻又对法制院法律、法令等文件的拟定范围,以及查核范围进行了统一的规划。
奕劻指出:为了进一步筹划预备立宪,所有法令均须改定办法,“或向无定例应行新定办法者,不惟名定章程颁列条款之件应属法令范围” ,而且以捐奏或附片具陈的文件亦应包括在法令范围之内。
也就是说,法制院除了撰拟不属于各部主管的法律、法令外,还得对各部所拟属于法令的条文等进行审查、复核、具奏,然后再经总协理大臣查核分别议奏施行 。
如有不符合统一法制之义的文件,则还须再行咨送各部院衙门。内阁法制院成立后,便立即开始了对各项官规、法律、法规等文件的拟定任务,如筹拟行政审判院院章、新内外官制等。
由于“资政院为国会基础,国会为宪政机关”,所以筹办本年资政院第二次会议也就成了责任内阁的一项重要事宜。
责任内阁成立后,各国务大臣,便紧接着筹设了一个统一性的中央办事机构,将政事堂作为内阁的专门议事场所。
奕劻等阁臣对于内阁议事处地点的选定,曾进行了较为慎重的规划。内阁议事处成立后,内阁又在旧有的内阁处暂设了内阁收文处,将所有京外各衙门电咨的文件,进行了统一的汇归。
如明确规定,凡是有关承宣厅及制诰局、叙官、统计、印铸各局的事项,“自六月初一日起统投内阁收文处,凡关于法制专项” 则投交与法制院。
改革京外官制
京外官制是较内官制更为繁杂的事宜,是清廷预备立宪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。为了加强对地方上的有效管理,责任内阁成立后,便紧接着对京外官制的改革进行了筹划,如筹设各省审判厅及审计处等机构。
奕劻等阁臣议决,要求在颁行官制前后奏请发表行政审判院法,以重裁判法权。宣统三年(1911年)7月27日,内阁就“饬法制院赶紧核订”行政审判院法。
宣统三年(1911年)8月23日,奕劻等阁臣又上奏清廷,要求各部应遵照修正后的清单于该年内如期颁布行政审判院法,并设立行政审判院,以重法制而谋统一。
奕劻等阁臣奏称,按照各国通例,各项行政审判事件皆以法令分别指定,而此项事件又只有当法令著有明文,并定有办法者起诉之时,方才有所遵循,审判之时亦才有所依据。
此外,审计院也是内阁加强对地方上管理的重要事宜。作为专门掌管京外各衙门出入款项,核定、报销虚实的重要机构,审计院在加强地方经济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。为此,内阁奏称,必先厘定地方官制,裁汰府城首县,“以期官无冗滥,事无旷废” ,在国务大臣的努力下,致使责任内阁夭折之前,审计院的规模已初具。
如审计院设院长一人,副院长一人,均为特简,谘议官无定额,参议官为十人。院内共分四股,每股设股长及佥事各缺,缺又分为三等,录事为二十缺,均为委任。并拟将院长改为总裁,佥事拟改为会计官。